在代表投资者维权过程中,会遇到不少投资者融资融券买入股票。股票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利空信息一个接一个报道,股价大跌,融资融券的投资者损失最大,因为很容易被证券公司平仓。这类纠纷中有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符合融资融券的标准,但是通过场外配资,做了融资融券,一旦股票恶化,损失惨重,还要支付配资方的高额利息和费用。如果投资股票存在造假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处罚,投资者索赔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融资融券利息!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依法属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配资业务。
为此,2019全国法院民商审判会议纪要 第89条规定
【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白话文:没有获准融资融券经营许可的,给投资者融资融券,无论该投资者是否适格,配资合同无效。
第90条规定
【融资融券合同的无效】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违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融资融券合同无效。
白话文:即使获准融资融券经营许可的,给不适格的投资者融资融券,配资合同无效。
第91条规定
【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投资者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投资者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资者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资者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签订,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投资者的实际影响、投资者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令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白话文:配资合同一旦认定无效,配资方只能赚点贷款利息钱;如果导致投资者亏损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配资方要审核核查投资者是否适格,招揽投资者方式是否恰当;投资者被非特许经营的配资方忽悠融资融券导致亏损,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张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