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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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已付股民和解款3068万元 ,广州中院确定两个索赔时间段

发布者:张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462人看过


某科技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2018年度某科技累计支付股民和解款30683366.85元。日前,某科技索赔案件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股民获得胜诉。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时间段购买某科技的投资者可以获得索赔: 

1、买入某科技股票时间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之间的,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由某科技按照75%赔偿; 

2、买入某科技股票时间在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9月4日之间的,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由某科技按照100%全额赔偿。 

之所以这样区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系统性风险”不同。所谓系统系风险是指:除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造成股票下跌,同期大盘的走势对股票下跌同样也有影响。结合某科技的案列,也就是说法院认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这一阶段,我们证券市场大幅跳水,所以某科技的下跌和大盘存在关联,要扣除25%的系统性风险;而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9月4日我们证券市场相对平稳,所以不扣除系统性风险。

购买某科技的投资者和目前仍然持有某科技的投资者,可以仔细核对一下交易记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准备如下索赔材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帐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者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和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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