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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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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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如何清算?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21次举报


     在企业遇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企业可以通过破产的方式清算,那么对于投资主体及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而言,可否也能通过该种方式来处理债务,进行清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通过破产方式清算。主要理由:

首先,通过检索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及规定经历了《民法通则》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再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事业单位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体,而法律法规中并未有事业单位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且亦并未对事业单位资不抵债的情况如何进行注销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这也说明了我国事业单位可以被撤销或者解散,但并没有破产的说法。所以从立法层面上而言,我国事业单位还不具有破产的能力。


按照2017年4月下发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需要予以撤销的,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批准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等相关规定执行。而该些规定均未涉及破产清算。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象是企业,并没有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通过破产的方式来进行清算。关于该点,以申请破产清算为案由,事业单位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上检索到20个案例,关联案例1个。 (2017)鲁1329破申21号裁决书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临沭县良种繁育场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以 破产法中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上检索,查询到3个案例。其中关联案例1个,(2014)珠中法民二破(预)初字第1号裁决书中,法院认为,珠海市香洲区惠爱医院系民办医疗机构,不属于企业法人,在缺乏其他法律规定作为破产清算依据的情形下,径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在检索的其他案例中,(2016)辽01破申1号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沈阳康华医院的企业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参照适用情形。(2016)浙0522破申6号裁判文书中,法院则认为,被申请人金陵医院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故从检索的案例中可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破产的,法院一般采取的态度是不予受理,极个别情况下,予以受理。而对于事业单位,法院的态度则是不予受理。

因此,事业单位法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清算。

既然事业单位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而实现清算,那么事业单位如何清算?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的问题,主要规定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章中,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事业单位注销前的清算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清偿所有的债务才能完成注销清算。在事业单位自身不能清偿债务时,除非举办单位愿意代为清偿,否则清算程序将会停止,事业单位也将不能注销。[1]

从我国目前阶段来看,事业单位是在民法法人规范的制度下基于公益目的而存在,但是事业单位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而结束其存在。事业单位因其性质不同于企业,故不能通过破产的形式进行清算,但是仍应按照有关事业单位清算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注释:[1] http://www.pybb.gov.cn/show.asp?id=85



张云律师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英国白金汉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提供公司治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