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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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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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管私下开设公司与公司竞争,所赚的钱归谁?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7日分类:公司法浏览:689次举报

  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职业经理人,替人打点生意,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忠实于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高管应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 , 应做 到和公司业务没有利害关系 (disinterested)。 根 据 忠 实 义 务 的 要 求 , 董 事 自 然 不 应 当 自 己 经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和 本 公司相同的业务 , 因为这不仅增加了公司市场竞争激烈程度 , 同时 , 董事在公司 中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职权优势还会进一步削弱其所在公司的竞争力 , 因此竞 业行为往往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

  李某为南京一家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李某私下注册了另外一家服装公司,自己的母亲为法定代表人,自己为股东。将所任公司的业务拉到自己注册的公司完成,赚钱加工费。后被公司老板发现,老板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李某理所当然要赔偿。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和公司竞业所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尽管如此,离职的董事高管如果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竞业义务。

  最高院再审案件李世江与荣成市铸钢厂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在任董事忠实义务有明确规定,对董事离任后是否应当承担相关义务等没有明确规定,因铸钢厂诉讼主张李世江是在离开铸钢厂后发生的设立其他公司行为,公司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不能认定离职后的董事设立经营范围类似公司属于竞业行为。

  律师建议,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在职高管董事有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他们违背竞业限制义务收入应归于公司。离职的高管董事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限制高管董事的竞争行为。


张云律师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英国白金汉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提供公司治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