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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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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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产品销售在先 专利申请在后专利有效吗?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7次举报

专利权本质是法律赋予的“垄断权利”,对专利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智力付出的一种奖赏,排除了社会公众利用其谋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的条件自然苛刻。世界各国对于专利申请都要求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原则。所谓的“新颖性”,通俗来说,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法、产品是世界上绝无仅有,没有雷同,至少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机关没有检索到相同或者等同的专利技术、方法、产品。

尽管如此,依然有不少厂家和技术人员不明白专利新颖性的重要性,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公开生产销售研发产品之后,觉得产品有市场有销路之后再去申请专利。即使通过了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获得了专利,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很容易被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发现,申请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导致投入研发企业无法主张专利权,无法“垄断”该的制造销售。下面的案件就是阐述先生产销售后申请专利后,专利又被宣告无效的案例。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多了一项现有技术可以使用,对于案涉企业来说,丧失了获取垄断经济利益,影响甚大,只有该企业明白。

案件:上海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案情:上海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向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本案中第三人欧**公司在申请案涉专利无效申请中提交的证据,即某公司销售自动裁剪机给广州一家公司的销售合同、发票,以证明案涉专利,即自动裁剪机早于专利申请之前就公开销售,公开使用,导致案涉自动裁剪机专利丧失新颖性,而不具备获得专利权的法定条件。

类似于某公司的情况的企业不少,这种先生产销售后申请专利的事实一旦被竞争对手发现,竞争对手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导致多年的研发成果无法实现垄断的经济利益,实在是可惜。

因此,企业重视研发的同时,还要有意识的知晓专利规则,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成果。




张云律师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英国白金汉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提供公司治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