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言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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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商业保险的理赔金归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作者:王言孝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8次举报


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员工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等导致伤残或者死亡时,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应承担医疗费用、伤残补助等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障的对象主体是企业雇主。也就是说,雇主保险的受益人应当是雇主(即本案中的模具公司)。

李某为十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模具公司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模具公司支付的这一部分工伤待遇,就可以用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来冲抵。


李某的误解,主要来源于其将雇主责任险与人身保险混淆。雇主责任保险中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主体。而人身保险则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投保人如果是企业,则受益人就不可能是企业。本案中,如果模具公司为李某投保的是人身保险,则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就应当全额支付给李某,模具公司还需另外足额支付李某工伤待遇。


王言孝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本人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本人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0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