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我国《合同法》第66、67、68、69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也统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这些抗辩权的有效成立不仅可以对抗合同相对方的履行请求,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而且可以排除违约责任的存在,都属
于法定的抗辩权利,其在诉讼过程中表现为反驳。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其与反诉的区别,根本的一点就是,如果仅仅否认对方的请求,只是证明对方的请求存在或者不存在,那就属于抗辩权的范畴;而反诉在法律上设定了要件要求,被告必须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仅仅否认对方的请求。在这里,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抗辩权要基于权利人的主张才能发生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法官不能主动援引抗辩权。因为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援引抗辨权,则应当认定其已主动放弃了该抗
辩权利,其放弃抗辩权的利益归于相对人。
2.抗辨权在诉讼中体现为反驳。因为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在答辩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院就应该对其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理,而不应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反诉。
3.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不仅不构成违约,而且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合同一方行使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承担。当然,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
不仅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而且将构成违约。
4.在一方迟延履行、受领迟延、暇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况下,就要根据《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6条、67条;“一方在对方(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的规定来处理。在这里特别强调‘湘应”原则,就是说一方拒绝履行的部分必须与另一方不符合约定的行为适当,过当不履行,对过当部分也要承担责任。
下一篇
委托类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