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魁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委托类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王魁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018人看过


对于委托类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其依据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在委托类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一般性规定,即使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如果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公民的缔约能力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缔约能力两个方面。
  1、关于公民缔约能力的判断标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商事特别法规范一般都规定公民在缔约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因为这些人不具有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应当具备的理解与判断能力,也没有了解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防止民事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项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所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对于大多数民商事合同,均不具备缔约能力,相应的合同不能生效。而委托类合同关系基本都是与其他民商事合同关系相结合而存在的,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委托类合同一般情况下都应当认定无效。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述范围内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具备了相应的主体方面的生效要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时,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该行为当然无效,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则与其发生交易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是当然无效,也不是当然有效,其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以及交易相对人是否撤销。依据此项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托人时,其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应当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为准。而对于委托的内部关系而言,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2、法人缔约能力的判断标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均是从法人依法设立时产生的,至法人终止时消灭。一般而言,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内均具有缔约能力,自然也就具备签订委托类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法人的缔约能力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其关键也是在于认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是否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限制而签订委托合同的认识上。但是从《合同法》颁布以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最高人民对超越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需要审查该合同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而签订的合同,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仅超越了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规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委托类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1、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当确认无效;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亦应确认无效。上述两项规定中,均涉及到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问题的认定,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时,如果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该合同仅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不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对此种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合同法》上所说的国家利益,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方面,所谓损害国家利益,是指与整个国民经济秩序有关的国家利益,这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如果说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有冲突,这个合同应当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二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如果说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或者胁迫,以及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而违反了国家整体上的政治利益的需要,则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三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安全利益。
  2、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2条第4项亦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确认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成为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虽然未采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哪一个单位、部门或者集团的利益,更不是某个个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该利益的维护将有利于公众的生活、生产、学习和工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与学习,给公众带来不便等等。
  在社会公共利益中,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生活秩序的行为往往也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只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对所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穷尽性的规定,所以以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作为补充。
  而社会公德,也被称为善良风俗,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同、遵循的道德准则。通常的道德规范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并不是任何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都是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只有那些内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内容的违法,也包括形式的违法。
  4、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确认无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此条规定中,涉及到对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确定以及对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认定标准问题。
(1)集体或者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所谓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恶意串通行为的实施者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此处所指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集体或者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如果合同中的数个当事人恶意串通,但仅损害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而并不损害合同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时,则属于其他原因可以确定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为可撤销合同的范畴,而不属于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由确认无效的范畴。
(2)集体或者第三人是特定的主体
  此条规定中的集体或者第三人,是指特定的主体或者主体范围是特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分为两种:一种是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另一种则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前者是本条所提的第三人利益,而后者则不是本条所指,在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实际上当事人所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为由确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如果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时,该不特定的第三人无法主张其权利,所以,需要由国家来主动保护其权利。即使在此所讲的集体,也是一个特定的集体,是指由特定的人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3)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合法利益才受法律的保护,而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此处所讲的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必须是合法权利与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
  如果行为的违法性是明显的,从外表就能看出来的,则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3条其他款项所规定的情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等。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即签订合同的内心起因。合同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目的必须合法;如果合同的目的非法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4)结合《合同法》该条其他项下的规定,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所掩盖的非法目的,主要也应当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的目的,一般的违法目的不宜作为确认无效的唯一原因。但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客观后果可能是造成了损害,也可能没有造成损害,无论损害造成与否,都可以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