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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 陈XX诉黄XX及冯XX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周江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4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281次举报

办案心得 | 陈XX诉黄XX及冯XX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情回顾:

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是多年的好友,2014年3月及同年4月被告黄XX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万元,2015年被告黄XX已归还原告5万元借款本金,被告黄XX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3日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整,借款时间为2014年3月40万及2014年5月10万,月息3分。被告黄XX向原告支付利息到2016年1月,之后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未付。陈XX为维护自己权益,遂起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2万元(按两分从2016年2月1日计算到2017年12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两分计算到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办案思路:

冯XX(被告)收到法院民事起诉书副本后,找到本律师,结合立案时陈XX(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据分析,冯XX作为夫妻一方,根本不知道此次借款情况,借条上也无冯XX的签字。首先,原告诉称黄XX借款时段,被告黄XX银行资金达千万以上,经济实力雄厚,根本无需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且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中也提到了被告黄XX借款的用途是为了生意周转,而非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其次,“借条”内容中的文字(笔迹)形成时间经鉴定后得出,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3日的借条实际上系被告黄XX于2015年10月16日向原告陈XX出具的,而被告黄XX与冯XX已于2014年9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黄XX与陈XX商谈借款、发生借款之时直至黄XX与冯XX离婚之时,冯XX对此均毫不知情;另外,在此过程中,陈XX也未向冯XX要求还款。由此可见,不仅两被告没有共同对外举债的意思表示,且原告也没有将冯XX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主观意愿。第三,被告黄XX与冯XX离婚时,约定主要的、绝大部分的财产均归被告黄XX所有,冯XX并未因原告诉称的本案借款获得实质性利益。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从2018年1月18日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在当地县城50万元这个金额不是小数目,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加之债务人配偶冯XX并不知情,并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债权人陈XX只有证明该债务用于黄XX和冯XX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经营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据委托人冯XX介绍,不存在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作为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冯XX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胜诉可能性也比较大。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案于2017年12月7日在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立案,于2018年1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XX于2018年3月29日,以无证据证明出借给被告黄XX的50万元用于黄XX、冯XX家庭生活为由,向法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冯XX的起诉,不要求冯XX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XX向原告陈XX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2万(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本人作为冯XX的代理律师,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心得:

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五)律师说法:

1、离婚诉讼与民间借贷诉讼的相互渗透

目前,离婚诉讼与民间借贷诉讼相互渗透,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债务吞并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通常情况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其立法意旨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促进财产的流转。将其推定为共同债务也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家事代理基于配偶身份产生,必不需要明示。家事代理权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因此首要应当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某种利益;在上述陈XX诉黄XX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这一点也有很好地体现。

2、注意区别民间借贷与高利贷

民间借贷是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借贷的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过的就属于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之诉讼关系

行为人利用民间借贷实施刑事犯罪,必然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问题。在“刑民交叉”的情形下,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诉讼关系?这也是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一个疑难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本律师在办理前述案件时,根据原告陈XX本人提供的借条及开户人为彭XX的银行打款流水得出,其于2014年3月10日转给被告黄XX的四十万借款中,包含二十九万元的银行贷款资金。陈XX和彭XX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且违法获利数额巨大(二十九万贷款资金按月利率三分计算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止,非法获利共计19488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关于民间借贷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六)笔者简介:

周江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专攻民商法领域。现是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饶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律师、律驾宝上饶地区首席战略合作律师、常年担任江西恩泉油脂有限公司、江西金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益精蜂具有限公司、江西饶盛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美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县民政局、上饶县农业局、上饶县林业局、上饶县中学、上饶县二中、上饶县恒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几十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周江,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商法硕士,上饶市检察院特邀听证员,上饶市民革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上饶市新生代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