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1月1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张某勤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三方各出资500000元从XX银行有限公司签订武汉总代理合同,三方一致推举被告全权从事经营活动,亏损由被告全部承担经济损失,盈利三方分红。原告及案外人张某勤投资的各500000元人民币在取得武汉总代理一个时间内,全部返还给原告及案外人第三人张某勤,有任何经济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告转账500000元。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取得总代理资格。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张总,刚才向朋友借,没有借到,你说按第一方案办,我同意,你投资的50万元立即还给你,在未还清之前,每月按2万元给红利。……我发这个信息,就是你的依据。”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价值680000元的财产予以了查封或者冻结。
一、被告蔡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国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蔡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李某国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