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 ),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联系电话 。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 ),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联系电话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坐落于雷波县 的砖混结构住房一幢(一楼一底,一楼3间、二楼5间,建筑面积约210平方米,价值约16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8万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6年12月,原、被告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打工相识。一个月后,双方组成家庭生活,2007年11月15日生育长女王小某。2008年4月7日,双方在雷波县某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在生育子女前,原、被告关系尚可。之后,双方在抚养子女方面不断出现分歧和争执,再加上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暴露出来,导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日渐增多。
2010年7月中旬左右,原告到其居住于西昌的姐姐家住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原告回家后,被告便无端猜疑原告在此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常的交往,双方为此多次吵打。
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随后,被告竟与其两个弟弟暴打原告,造成原告“左尺骨中段骨折”。原告受伤后仅在雷波县人民医院门诊手术复位、输了两天液,被告就强行让原告出院。出院后,被告竟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后原告寻找机会逃离自己的家庭,至今漂泊在外,靠打工度日。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组成家庭生活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严重不合而经常吵打,至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