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后,肇事司机甲某(化名)为获得刑事谅解,支付伤者乙某(化名)3万元,成功获得法院从轻判决(缓刑)。然而3年多后,甲某却将乙某告上法庭,称这3万元是“垫付款”,乙某已获保险理赔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笔钱的性质究竟如何?柳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答案。
2021年9月24日深夜,甲某驾驶货车在***国道**县**镇路段与乙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乘客***死亡、乙某重伤。交警认定甲某负主责。
同年11月30日,甲某的辩护人在乙某住院期间找到其妻,通过微信支付3万元请求谅解。重伤的乙某由妻子代签了打印好的《谅解书》和《收条》。《谅解书》称甲某出于过失、有良知、敢担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并写明乙某损失拟通过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未赔完前,甲某“自愿垫付误工费、住院陪护费等合计3万元”。
2022年4月14日,柳城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决书确认:甲某支付乙某3万元(列明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取得谅解。
2022年12月16日,保险公司与甲、乙达成《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乙某所有损失合计31万余元(涵盖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赔偿金等全部项目);赔款付清后,三方权利义务消灭,不得再行起诉。
司机反悔起诉索款
后,甲某诉至法院,称乙某已通过保险获赔全部损失(含误工、护理费),故其先前支付的3万元“垫付款”应予返还,否则属“不当得利”。
乙某庭审中表示:与甲某素不相识,交涉均通过律师;当时重伤未细看文件,是对方直接拿打印件签字;若知这3万元要还,绝不会签谅解书;钱是甲某自愿给的补偿,自己因此出具谅解书,甲某也确实获刑从轻。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柳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甲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主动找被害人乙某协商赔偿事宜,自愿给予3万元补偿以取得谅解,其根本目的是减轻刑罚。事实上,正因甲某支付3万元补偿款,乙某在甲某的刑事案件中出具谅解书,使其能被酌情从轻处罚。因而,甲某支付3万元补偿款的预期目的已达到,现在甲某主张将该款返还,与当时支付款项时的本意不符。
甲某支付3万元时,乙某虽在收条及谅解书中写明该款是垫付款,但2021年11月30日乙某向甲某出具谅解书,而2022年12月16日甲某及乙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中,甲某对已支付乙某的3万元垫付款,并未提出在该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三方协议中明确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赔款后,三方有关该案事故赔偿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甲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垫付款,结合事故发生情况、出具谅解书时间及相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内容,3万元垫付款应认定为甲某自愿对伤者乙某支付的“补偿”而非“垫付”较适宜。
柳城法院指出,在该案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中,相关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也已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甲某在其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支付给乙某3万元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并未提出抵扣赔偿款,或要求乙某返还的意思表示;收条、谅解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并在刑事判决中予以评价。甲某主张其支付3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乙某返还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柳城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