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数罪并罚
【案情简介】
2020年,被告人付某在经营的羊肉米线店内向一四川男子购买了罂粟壳和罂粟籽,后一直放在租住的房间床下。
2024年4月,被告人付某因经营的米线店生意不好,便将罂栗壳、罂粟籽打成粉末后加入羊汤,卖给前来就餐的顾客。2024年4月9日,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对被告人付某销售的羊肉米线的羊肉汤通过胶体金法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后民警在付某经营的羊肉米线店内查获疑似罂粟粉末 68.42克,在其租住的房内查获疑似罂粟种子1773.14克,疑似罂粟果393.61克,经称量疑似罂粟种子共计1940.41克。经鉴定:疑似罂粟籽和疑似罂粟果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部分具有生活力。经检测:付某羊肉汤料含有罂粟碱8.47ug/kg.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付某将罂粟加入其经营的羊肉米线的羊汤中,向前来就餐的顾客销售,且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籽,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裁判结果】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云06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合刑期一年零七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4年5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
【辩护观点摘录】
其四,被告人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一是其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仅仅2次,生产、销售金额小,持续时间短。
二是罂粟种子没有毒性,不具有成瘾性,而且含油量很高,在世界各地都被广泛用作调味料或者用于榨油,国外还经常拿它来做蛋糕。
1991年2月1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GB/T 12729.1-1991《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国家标准中,罂粟种子列为调味品。在2008年颁布的GB/T 12729.1-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国家标准中,罂粟种子同样被列为了调味品。只是在2013年,原国家卫计委专门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批复“一、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质(罂栗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才将罂粟种子作为调味品从国家标准中删除了。
本案被告人付某持有的罂粟种子,其供述是为了用于添加到羊肉汤之中,并没有用于栽种的主观故意,因此,其持有罂粟种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写在案外】
法鉴醒言:汤中掺毒,人生添罪;守法经营,方得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