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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需了解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几大类型及其对应条款”

发布者: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56人看过

劳动合的解除与终止,劳动法规定有多种情形,为帮助HR在处理劳资纠准确掌握合同条款及内容,下面我们具体分析每种类型的具体内容,并标注每种类型在劳动合同法中所对应的法条条款。

1、合意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36条

2、员工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37条

3、因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38条

4、因员工过错企业提出解除(企业→员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39条

5、非企业过错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40条

6、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41条

7、合同自然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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