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导语
实务中,亲朋之间的借贷中大多以借条、收条等作为借贷关系的凭证,所以对于合同履行地根本就不去约定,在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诉讼成本过高时,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此时,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则往往会引起争议,那么在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顺序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住所地相对而言比较容易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要分几种情况:其一,若借款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明确约定的,从约定;其二,若借款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三,若依照上述规定仍未确定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则往往会引起争议。
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具有按时足额的给付本金义务,借款人到期具有返还本及利息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在民间借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到底应依据出借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还是依据借款人的住所地?
在实务操作中,律师和法院的做法是:
1、在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在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