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路路律师
田路路律师
安徽-阜阳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法院会支持 精神抚慰金吗?

作者:田路路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2次举报

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法院会支持 精神抚慰金吗?

  


  导语

  交通事故是历来最平常最司空见惯的案件类型,本案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但受害人却是一个特殊身份:孕妇,且事故的后果是导致受害人流产,其他的伤害并不重,毕竟流产类似于小产,如果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致,只是简单的流产可能也并不算什么大事,但偏偏牵涉到侵权事件的时候,就显得非同小可了。本案为本人亲身办理的案件,从接待到办案过程到审理到调解一直到最后判决,本文以最朴实的文字将案件的整个过程表现出来,并将办案心得与经验共同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

  


  案件接待及办理过程:

  受害人王某作为一个高龄产妇,因为交通事故致害,刚来所里咨询的时候问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初始毕竟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案件,伤情不构成伤残,不属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构成伤残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但毕竟也属于一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特殊情形,根据法理原则与民法原则,我们也告知其顶多精神抚慰金可以多要,但超过数额并不太可能。但受害人是一个高龄产妇,以后怀孕的可能性很小,此次事故也造成其可能不能再孕的严重后果,所以当事人的情绪特别激动,声称一定要20万的精神抚慰金才罢休。我们当初接受委托时考虑的是,这是一个特殊案件,具有可操作的空间,也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个挑战,但是毕竟有法律法规在框架着,我们跟当事人也明确说明,起诉时我们可以按照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来申请,但是因为有明确法规规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一般在5000-80000元之间,想要突破难度很大,不要太抱有希望。

  虽然我们尽量降低当事人对精神抚慰金的预期,但是我们为了尽可能的让结果更接近预期,我在网上大量搜集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流产法院所能支持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相关判例以及相关论文、解释,发现最高的竟然能支持高达十万元,虽不是案发阜阳当地的判决,但至少也给我们申请高额精神抚慰金以及法官突破指导意见进行判决带来了希望。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上午,我就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去调取保险单与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在下午成功立上案件。

  立案之后,我密切关注案件的走向,跟踪案件的进展,当知道案件到具体承办法官手里的时候,第一时间与法官详细沟通案情,为尽快让案件进入程序,我积极帮助法官找到失联肇事者与车主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三被告参加诉讼,定下开庭时间。

  果不其然,开庭时,保险公司就提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构成伤残等级才可以申请精神抚慰金,受害人的流产在鉴定意见书上明确表明其伤情只构成轻伤二级,但并不构成伤残等级,所以申请精神抚慰金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即使支持也应在范围内予以确定,20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庭调查时,法官也询问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有什么法律规定。面对答辩与提问,我虽然确实提供不出法律规定,但也镇定如斯,声称我们认为即使是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也难以弥补此次交通事故侵权事件给受害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痛苦。庭审结束,根据惯例,法官询问是否调解,我们答应调解,但调解时,保险公司坚持己见,无论如何就是不愿意松口,称精神抚慰金上报不了,眼看调解不可能,我明确跟法官表示,日后我会再联系保险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我们会及时告知法官,让法官判决。临走时,我向法官征询意见:回去把我搜集到的有关支持高额精神抚慰金的判例寄过来给他看一下,法官称我国并非案例法国家,案例并不具有指导意义,我对法官的观点虽表示赞同,但也明确表示流产毕竟属于特殊情形,判例虽不具有指导作用,但判例至少可以表明精神抚慰金的支持是顺应法理的,最后法官表示同意接收我查找的相关案例,并为了促进调解让我同时将这些案例也寄一份给保险公司。

  回到所里,我立马把代理词完善,并把之前收集到的被告同为保险公司、受害人流产的交通事故案件、支持高额精神抚慰金的判例寄给承办法官和保险公司,在确定邮件寄到之后,向法官咨询、确认并探讨案件。我明确向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声称没有构成伤残就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说法是片面的,那只是指导意见那一条的第一款,还有第二款的特殊情形规定表明有些特殊情况是可以突破第一条的规定而行的。

  因为我很重视这个案子,想把这个案子当做一个特殊案例来进行操作,所以很是用心。得闲的时候,我会上网查大量的案例、判决,发现对于这种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流产的情形,原告可以不止是受害人本人,一般侵权给当事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只有当事人可作为原告申请赔偿,但胎儿流产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它的父母均可以请求,我立即给法官电话沟通,称要追加原告,法官可能也是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同意让我追加,并且将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增加原告的申请第二天就让当事人自己送到法官的手里,静候开庭通知。

  第二次庭审中,不出所料,保险公司代理人反驳胎儿父亲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并且坚称不予支付精神抚慰金,我方据理力争,丝毫不退让。最终,在时隔半个月之后,收到判决书,仅精神抚慰金一项,法官竟然支持了五万元,虽然能想象到保险公司会上诉的可能性,但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我们不惧。当事人很是满意,我们的努力也总算是有所回报。

  本案焦点

  本案最大的焦点就在于精神抚慰金能不能支持?能支持多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别递减10%计算)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律师说法:结合到本案最终侵权结果,虽然受害人未达到伤残级别,但却造成一个高龄产妇流产,伤情为轻伤二级,且以后可能不能再孕的严重后果,我们认为本案中的伤害后果应当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节,精神抚慰金可以不按照常规标准来予以确定。

  办案心得

  反思整个案件,虽然最终结果与申请数额相差甚远,但是却是此类特殊案件的成功案例。在接受委托时,可以顺从当事人的意思,但是法律风险一定要明确告知,以免引火上身,这种情况当事人都会有一种愤慨心态,不能火上浇油,但该告知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及时告知,否则一旦有所差错,就可能都是律师的问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多与法官沟通,也要随时跟当事人沟通,保持联系,让当事人知道你为她所办的事情,尤其是这种本来案件结果就会与预期相差甚远的案子,你要让他知道现在的结果是通过不停的争取才得来的,来之不易。这样当结果下来的时候即使有所差距也不会转嫁当事人的情绪,这是律师的保护之道。

  当然,诉前的风险告知是必须提前告知的,并且在制作接待笔录时明确写上去让委托人签字确认,这样才能扼杀风险于摇篮里。


田路路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田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