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7日,张某(原告)与成都某食品公司(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1500万元资金借给被告短期使用,借款期限2天,借款利率及逾期还款期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转汇了1500万元,但是被告在收到1500万元后,并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已经严重违约合同约定,至起诉当日,已经逾期1年之久未归还借款。
2、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直接起诉即可。为此,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向成都市中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对方归还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金额总计达19667500元。
3、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本律师主动出击,先后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以期给对方造成压力。同时经当事人及本律师的调查了解,对方现阶段正在4个银行融资贷款,据此,本律师凭借多年经验和职业嗅觉,断定对方目前害怕官司缠身。以此为沟通、谈判点,对方很快提出和解,双方在本律师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对此承诺支付1900万元。后被告分2次在开庭前支付了原告借款本息,本案顺利调解结案。事后,张某对本律师的法律服务表示了高度的张扬与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