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 李浩民 [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吴林峰[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原、被告属于长期供销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多种型号的排水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出现欠付货款的情况,原告向被告的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214762.69元未付。
原告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214762.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重庆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供货协议》、《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供应商往来款项对账单》,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被告在《供应商往来款项对账单》上确认到期货款金额,原告已开具发票的货款204954.29元,被告应当支付已开具发票的204954.29元货款。以此为基数按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被告重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公司货款204954.29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0元,保全费1593元,合计3900.50元,由被告重庆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我们生活中遇到了合同欠款不给钱的情况,我们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