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琴律师

  • 执业资质:11502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者:韩建琴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18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高法【2013】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