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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签证、确认的资料有效?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810人看过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现实中,签证、确认的资料不可能做到每份由公司盖章确认,那么,哪些人员签证、确认的资料有效呢?

通说认为,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或构成表见代理(如该签证人在有发包人加盖公章的合同、文件中作为经办人出现等)。如果本身管理不规范,签字人员较杂的,合同中不写明授权人还好过写明,合同中注明了授权人员的,则不宜在此之外另找人签名。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王某持有X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加盖有X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虽经鉴定该印鉴与备案印章不符,但一审判决结合王某在案涉项目工程工地中具体负责施工管理的事实,认定经王某签认款项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符合施工管理现状,王某具有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外观特征,原审就此作出的认定(王某签证的文件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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