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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55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过程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判断证据效力的关键因素。具体判断方法参考如下:

1、侵入第三人住宅或办公室偷拍偷录,侵犯他人权益,证据可能不被采信。

2、购买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也不具备合法性。

3、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安放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存在侵权导致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

4、在公共场所拍照录像所获得的证据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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