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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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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能否随意变更合同?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工程建筑 |747人看过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标准,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的标准均大幅提升,分别为400万、200万、100万,而有些国企因内部管理需要,对达不到这些金额标准的项目也自行采用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合作方,但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后,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而按《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是不允许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的。

    那么,对这类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自行招标项目,是否也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呢?答案是肯定的,在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根据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来看,原则上认为自行招标的项目仍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但对客观情况变化造成的合同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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