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1、非法买卖外汇 20 万美元以上;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该标准采用具体与一般分列的方式,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外汇等行为确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并设定概括性条款,同样采取数额与情节相结合的方式,将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追诉标准予以统一: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