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抵押的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年 月 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为保证该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名下车辆的全部权利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具体信息如下:
乙方保证上述车辆权属清楚,若发生权属纠纷或涉及该车的债权债务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乙方,抵押期限自主债权届满之日起满叁年。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对抵押的车辆承担维修、保养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车辆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乙方应为抵押车辆购买保险(全保),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车辆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车辆,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乙方保证甲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九条 若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十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乙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车辆的各项管理、保险费用,并保证该抵押车辆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车辆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在抵押期间,抵押车辆毁损、灭失时,乙方必须在事发后3日内告知甲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款偿还甲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主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债务或已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车辆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