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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案件,证明公司陷入僵局的难度不小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公司解散 |12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股东张某诉被告公司解散公司纠纷案中,股东张某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纠纷需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为此,律师建议股东张某先发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即使其他股东不出席的,也形成未达到表决权比例的公司解散的决议。并结合公司经营场所未续租、短信沟通等证据,证明公司陷入僵局。

 经过前期的证据准备及收集工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2014年1月成立,4月就因欠缴租金被迫与公司住所产权人解除租赁合同,丧失了有效的经营场所,且在此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一切事务已处于瘫痪状态。原告多次要求注销公司,却无法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原告采取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方式解散公司,但因第三人股东拒绝参加会议,公司无法通过解散公司的有效决议。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原告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持有被告公司股权30%,其诉请解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最终判令解散被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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