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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汪世勇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84人看过

案例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的妹妹于2015年分两次向李某账户转款30000元。对此30000元转款,王某的妹妹及王某主张,系当时王某要经营饭店而向其妹妹所借的款项。王某于2016年至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向其妹妹账户转款三次计9000元。王某妹妹起诉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还款30000元。
李某辩称,30000元转账系王某的妹妹偿还之前向王某及李某二人的借款,王某的妹妹所主张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即使借贷关系存在,也系王某的个人借款,李某并不知情,也无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将借款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李某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王某妹妹借款21000元,并驳回王某妹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王某妹妹从账户转给李某的30000元是借款还是偿还之前的借款。通过法院调取的王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王某的妹妹给李某转款时间早于王某给其妹妹的转款时间,李某主张王某的妹妹是归还之前的借款,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收到的30000元款项系借款而并非王某的妹妹归还之前的借款。
第二个焦点是李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主张不知王某曾向其妹妹借款,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王某的妹妹将30000元直接转到李某银行账户上,李某对收到王某妹妹转款30000元是明知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以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应对王某妹妹的借款与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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