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梁XX,女,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潘XX,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潘XX,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代理人:龚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XX,XXX律师。
被执行人:黄XX,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梁XX、潘XX、潘XX与被执行人黄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梁XX、潘XX、潘XX对本院作出的(2019)桂06执10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梁XX、潘XX、潘XX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梁XX、潘XX、潘XX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异议申请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梁XX、潘XX、潘XX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韦端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