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与第三人系姐弟关系。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三人于2005年6月26日就父母遗留房产分割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父母在老家赵县的房产由甲、乙共同继承;在石家庄市桥东区(现桥西区)东平路8号135处宿舍X栋(现65栋)2单元X号房产为单位房改房,由丙一人继承,将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甲、乙配合办理,此房产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丙负责。协议签订后,涉案房产按照约定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采暖费及水电费亦由原告负责交纳。2021年7月1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一三五处发出通知,开始为各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于涉案房产登记房主何X已去世,需事先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办理继承公证事宜,第三人同意按协议约定提供协助,被告推拖不予配合,为尽快解决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事宜,现诉至法院。
被告甲辩称,原、被告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此,遗产应当由兄妹三人法定继承。本案诉争房产是耿x堂单位的房改房,购买时耿XX已经去世,何X以遗属名义购房,使用的是甲的工龄,该房产应该归甲所有。原、被告的父亲早亡,被告比原告和第三人年长许多,接班后是家里收入较多的人,被告肩负起赡养母亲及照顾弟妹的任务,每月工资部分交给母亲作为家用。对原告提交协议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并非被告自愿签署,当时家里为纪念去世的母亲宴请亲戚,被告作为长子除了平复自已的悲伤情绪以外,还需要应酬宾客,那天喝多了酒稀里糊涂签了协议,现在不记得是不是自已的签字。母亲去世后,原告哀求被告说自己设有住房,想住本案诉争的房子,第三人从中做说客并对被告许下承诺,日后哥哥遇到困难,姐弟俩当全力相助,被告经不住弟弟妹妹的软磨硬泡,在二人哄骗下同意该房屋由原告居住。事后原告和第三人一直没有与被告联系,被告上门找原告时发现该房屋已经出租,便试图找原告商议把房子分了,但是一直联系不上原告。现原告为了达到自已的目的不择手段,不念及被告对其养育之恩和照顾之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裁判理由与结果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2005年6月26日,丙、甲、乙签订一份协议书对被继承人耿XX、何X的遗产进行分割,约定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X号4栋(现65栋)2单元X号房屋一处,购房款8905.67元,由丙向售房单位交纳,作为父母的遗产,甲、乙二人自愿放弃对此房屋的继承权,由丙一人继承。该协议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签字捺印,证明系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陈述意见,提交书面意见称,丙、甲、乙三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属实,本人无任何异议。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丙请求确认本案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判决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X号X栋(现65栋)2单元X号房屋一处(今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以有关单位正式起名为准)归原告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