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28日,河北XX公司(原石家庄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丙方,与作为乙方的石家庄XX公司、石家庄XX公司及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欠款转账协议。在该协议约定,三方一致确认,被告欠乙方130600元,乙方欠丙方130600元。乙方将对甲方的130600元债权转让给丙方,甲方按照协议直接向丙方付款。2016年1月29日,XX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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