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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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要求退房的法定条件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71人看过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至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应当认定无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退房;

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买受人可退房。

买受人可向出卖人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的前述行为导致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退房。且可向出卖人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退房;

五、如当事人没有约定迟延交付房屋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退房。如买受人没有催告的,退房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退房,且可向出卖人要求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也可退房,且可向出卖人要求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七、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退房,且可向出卖人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退房,且可向出卖人要求赔偿损失。

九、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退房,且可向出卖人要求赔偿损失。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退房,且可向出卖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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