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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维护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390人看过

股东知情权的维护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重要主体,对公司的内部享有法定知情权,但是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有时存在利益冲突,股东的利益会受损,所以必要的司法救济有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利益主体,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如果不对股东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股东的个人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公司制度必然会遭遇危机。

对于股东为什么具有知情权,应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一般来说,股东知情权起码应该包括下列各项:(一)查阅权;(二)质询权;(三)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

虽然法律对于股东的知情权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尽人意。不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行或受控股股东的指使,滥用法律上的表决权和事实上的控制力,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无法自行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寻求公法手段的司法救济往往是股东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选择,用于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

关于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

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从保护股东对公司知情权来看,股东既可以以集体方式行使知情权,也可以以独立身份行使知情权。同理,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公司所有股东的权利,既可以以集体方式行使,也可以独立行使。

提起知情权诉讼的目的

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股东必须出于正当目的。股东有权查阅有关材料,以便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名单,以便联系更多股东向公司管理层挑战;股东有权对公司管理层提出质询和核查,以便监督公司资产的使用。

知情权诉讼中的被告

股东在提出知情权诉讼时是把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将直接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被告?我国《公司法》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前文所述,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重要的权利,是实现和保障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必然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股东的知情权时,股东可以以他们为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追究其责任,也可以将公司和侵害股东知情权的公司高层人员列为共同被告,使之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是保障股东权利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通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可依法强制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但是所获信息内容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这仍然是个问题。在诉讼中如果仅仅停留在行使查阅权和质询权阶段可能于事无补,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或质询权的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使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才能知悉真实、客观、完整的公司信息,保障股东权益,进而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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