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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X申请工伤的意见及情况反映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531人看过

关于李X申请工伤的意见及情况反映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于2013年4月15日接到你局寄送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案号为X人社工限【2013】20号,现发表以下看法:

1.李X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我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可以看出,我单位所在地在河南,根据我单位提交的《沈丘县工伤保险所参保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可以看出,李X的工伤保险参保地也在河南,贵局无权受理李X的工伤认定申请。

2.从避嫌的角度出发,贵局也不应受理李X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以回避,让李X依法向河南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然,首先声明,我单位完全相信贵局是清正廉洁、秉公办案的,应该是李X在杜撰,以便多要些工伤费用。在我单位人员和李X协调其工伤事宜时,其明确说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有吃请等行为,虽然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但由于李X的含沙射影,我单位认为贵局应予以回避,由河南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李X的工伤认定,否则我单位仍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我单位的正当权益。望贵局慎重考虑!!!

3.李X的工伤认定申请离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已超过1年,已超过工伤认定期限。

如前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李X自己供述是在2012年2月13日发生的事故,其在2013年4月份申请工伤认定,明显已超过工伤认定期限。

4.由于我单位给李X交的有商业险,让李X提交病历资料以便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其拒不提供,间接说明其伤情有虚假嫌疑。

让人疑惑的是,明明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赔偿李X几万元的保险费用,但在单位按保险公司要求让其提交病历时,其拒不提供,能说得通的解释是李X故意夸大伤情,以便使自己劳动能力鉴定等级高些,以便骗取更多的赔偿。

5.我单位认为李X所受伤害不是工伤。

在李X所称其发生事故后,我单位积极派人在医院护理,并承担了其全部医疗费,事故现场当时的情形我单位并不知情,且在我单位积极和其谈工伤赔偿过程中,其出尔反尔,有漫天要价嫌疑,不像一个真正受伤害的员工的正常举动,应该依法调查清楚李X是否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是否是故意受的伤,我单位认为即使李X伤情属实,也不是在工作期间过失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观点请贵局考虑采纳。

情况反映人: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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