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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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情况反映)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9351人看过

答辩状(情况反映)

答辩人(情况反映人):河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金水区XX路与姚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闫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赵XX,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XX县XX乡街东路634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的答辩人名称错误,被答辩人所诉的被告并非答辩人,答辩人并非河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答辩人起诉的是“河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答辩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名称是“河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者根本就不是同一法人。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所起诉的被告,人民法院将答辩人当做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河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应诉,于法无据。

二、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由于答辩人不是本案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由于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在被答辩人不撤诉的情况下,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河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答辩人代理人:王胜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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