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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发布者:沈翰婷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457人看过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 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二至五款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第三档: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的区别:后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判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湘04刑终395号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富兵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致被害人曹某1受伤,为逃避法律追究,将曹某1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曹某1因得不到救助而致一级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富兵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1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姣军作为车主,未按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富兵上诉提出“没有扶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刘富兵撞倒曹某1后将曹某1带离现场的证据不足。”经查,原判认定刘富兵驾驶摩托车撞倒曹某1后将曹某1带离现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刘富兵该辩解及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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