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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2019年11月29日 | 发布者:李旭峰 | 点击:12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三、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上文已提到,结合犯有两种形式。我们认为,在我国刑法中,不仅有结合犯的立法例,而且为数不少。具体而言,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目有行为与

三、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

上文已提到,结合犯有两种形式。我们认为,在我国刑法中,不仅有结合犯的立法例,而且为数不少。具体而言,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目有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以另一犯罪行为为手段,或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罪。在我国刑法中,这一类型的结合犯有以下几个:

1.第171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是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第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206条、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合。

3.第22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结合。

4.第253条第2款:“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结合。

第二,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其中的一罪被另一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在我国刑法中,包容型的结合犯有:

1.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2.第240条第1款:“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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