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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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行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10人看过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荆某于2017年1月入职某旅行社。2018年12月24日,荆某在内容为“本人提出从某旅行社离职”的辞职申请上签名。后荆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深圳劳动合同 期限为4年。2019年6月21日,某信息公司以荆某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深圳劳动案中荆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某信息公司以荆某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事先告知工会,故某信 息公司解除与荆除。

经查,该深圳劳动案中荆某先后工作的某旅行社与某信息公司的注册地址与法定代表人相同;两公司亦认可某信息公司是某旅行社的股东;荆某在两公司的工作地点、岗位和工资待遇均没有变化,故荆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其入职某旅行社时 连续计算。因此,该深圳劳动案中某信息公司应该需要支付荆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赔偿金。 深圳劳动案中劳动者如果还在原单位原岗位进行工作,只是在关联的企业之间变更了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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