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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一般不能溯及家庭财产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人看过


    营企业遭遇市场时,有个别人会选择先保护家庭不受影响。甚至有些人不惜离婚,把自己完全置于孤身一人的境地。但是,这样做的法律效果如何,则要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意见,《民法典》第1064条有类似规定。夫妻双方各自在生产经营中所欠的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共同经营,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说,基本上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各自经营企业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有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没有合法依据,也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请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经营者个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而不可能溯及创业者的家庭财产。

相反,企业经营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签属所造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成功,债权人要求原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依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离婚对企业债务与家庭财产之间的关系影响非常微弱。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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