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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条件是什么,效力是怎样的?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601人看过


提存是一项和债务相关的消除手段,对于一些纠缠不清的债务纠纷,利用提存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提存也是需要一些条件的,只有特定的情况下提存才可以行使。那么提存的条件是什么,效力是怎样的?

提存的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因提存发生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等效力,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提存为前提。合法有效的提存,必须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提存物符合合同约定等作为条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提存,将确定不发生提存的效力。

提存制度设计推定一经提存债务即消灭,如嗣后发现提存原因消灭或提存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债权人拒绝领取提存物的,债的关系不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效力溯及地不能发生。债权人如果不就提存物的瑕疵提出异议,则提存的瑕疵已被补正,提存物受领权溯及于提存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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