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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什么义务?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92人看过举报


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对于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债务人清偿责任。这无疑是企业进行自救的有效途径,对重新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那么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什么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是一项有利于合法合理地推进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甚至能帮助企业死而复生的司法程序。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应抛弃传统对于提到“破产”二字就产生的不吉利、没面子等旧思想,遵照法律法规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积极为盘活企业寻求出路。若是进入清算程序也不应气馁,只有当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才能重新轻装起航。在经济环境动荡不定的当下,商业活动的盈亏均为正常现象,投资者和企业有关人员应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态,切不可因一时的意气用事,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也丢失了个人利益。

企业是否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为标准进行确定。从企业“从生到死”的历程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非仅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时,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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