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人带孙能否索要“带孙费”?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623人看过


刘大妈的儿子、儿媳收入都不错,买了别墅,但夫妻感情不是很好。自从二人于半年前闹离婚时起,就开始对7岁的儿子不管不问。看到孙子无依无靠,刘大妈和老伴就将孙子接到自己身边生活。

在这段时间里,儿子儿媳忙着打离婚官司,从未前来看过孩子。刘大妈和老伴养老金不高,无力再承担孙子的各项花费,于是向儿子儿媳索要孩子的生活费以及带孩子的报酬。

儿媳认为,老人带孙理所当然。况且,相互之间并没有达成带孙付酬的协议,因而拒绝刘大妈老两口的要求。

刘大妈想知道:老人带孙能否索要“带孙费”?

律师说法刘大妈儿媳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从中国家庭传统的伦理道德来看,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带孙辈不仅是一种家庭温馨的体现,也是亲情与天伦之乐的承载。但从法律层面看,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并不是直接义务人。因此,老人带孙能否索要“带孙费”应区别对待。

其一,在家庭和睦的氛围中,老人一般都是基于亲情而带孙,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此种情形下,老人既不会找子女要孩子的生活费,更不会索要带孙报酬。

其二,如果老人与子女之间有“带孙”付酬的约定,则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孩子的父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老人报酬。

其三,如果老人是在子女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时承担起抚养义务的,属于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对此,《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是说,管理人只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而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结合本案,刘大妈的儿子儿媳具有抚养能力,由于双方闹离婚而置孩子于不顾,刘大妈老两口在此种情况下抚养孙子,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因此,刘大妈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孙子的生活费。

然而,由于刘大妈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之间并没有关于带孙付报酬方面的约定,故无权主张带孙的劳务报酬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