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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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一些法律常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480人看过


1、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为避免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的存在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的,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试用期合同而没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自入职之日起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需要,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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