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企业,私人企业是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发(78)104号文件,而出台这个文件时,还没有个体,私企以及外资企业,因此,文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不包括这些企业的。
另一个重要原因,当时的规定,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本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报请原劳动部,国家劳动总局审批之后执行,或者由国家劳动总局,劳动部授权各企业主管部门来审批,而私企,个体企业,对于特殊工种没有一个系统的测评体系,也不可能出巨资对本单位建立一个测评体系,无法完成本单位的特殊工种测评工作,自然也就不可能制定出特殊工种名录。要知道,各行业之间,各系统之间的特殊工种是不一样的,甲行业的特殊工种,在乙行业是不通用的。仅对本系统有效,所以个体企业,私企没有特殊工种,也就很自然的了。
目前,各省市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还仅限于国企,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还没听说私企,个体企业职工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原来国企,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由于改制变为私企的,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依然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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