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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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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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婚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16人看过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另外,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婚姻自由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因此,再婚是刘某的权利,前夫无权干涉,且离婚时不得再婚的承诺因违反《婚姻法》而没有法律效力,刘某的前夫无权以此承诺为由拒付抚养费,同时他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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