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撤销,大多有以下三个问题:一、婚姻可撤销情形有哪些?二、撤销婚姻能否要求返还彩礼?三、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一:《民法典》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
受胁迫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一方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二:被撤销婚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即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为未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文义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包括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即一方收取的彩礼理应返还给另一方。
鉴于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给付的贵重礼物及礼金。个人认为:是否应该全部返还,需要综合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导致婚姻无效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由法院酌定。
司法实践中,被撤销婚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对具体返还金额的处理,有全部返还的,亦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法院酌定的。
问题三: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增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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