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现提示如下:
1、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 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二条之规定驳回其请求。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3、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鉴定人员等违规参与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议发送部门。
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单位或者人员有参与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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