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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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因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53人看过


  (1)试用期内

  (一)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26条。

  (2)固定期限员工

  (一)单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

  (二)单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2条、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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