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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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支付令?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766人看过

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即可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的请求不是给付请求,而是确认或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则无权申请支付令。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了存在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不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住在中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申请支付令。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必须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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