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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4269人看过举报


1. 涵义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一,行政行为的主


体是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比如,有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

2. 类型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可从三方面进行:

a) 看该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b) 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

c)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分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行为必然是内部行政行为。反之则为外部行政行为。

(3)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4)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这是借用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建立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决定这一点上,它是行政活动的元形式。

3.构成和合法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要件、目的要件。

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它的选取应考虑要件的同层次性、涵盖性、均衡性和不重复性。其具体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第二,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第三,行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第四,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4. 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包括:

(1)公定力。行政处理的公定力指行政处理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

(2)确定力。行政处理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具有不受任意改变(撤销、变更、废止注销或吊销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形式确定力,又称不可争力,是行政处理对相对人而言的不可改变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处理。指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处理。实质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处理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现,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任意变更自己所作的行政处理。

(3)拘束力。行政处理的拘束力是指行政处理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处理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处理内容的效力,这里的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履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通常则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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