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易法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经济主体之间交流的增多。
像“三角债”、“连环债”等这样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债务人有债不讨,能行使代位权吗?
前几天,有人问了小编一个问题:
“有一个人欠我钱但是他就是不还,也不去向欠他钱的人去主张,那我可以跳过他直接向欠他钱的人去要这笔钱?”
乍一听,好像有点像法律上所说的“代位权”。
就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举个例子:
A欠B一万元,B欠C一万元,两者都到了还款期限,但是因为B并没有积极对A主张债权,因此造成欠C的钱也无法预期归还,此时C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替B向A主张债权。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
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而且要注意的是,债权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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