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3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7204公路边的乐尔乐超市,店主发现一名身穿黑色卫衣的男子神色紧张地在收银台处付款,该男子正是前两天在店里偷窃洗发水的“老熟人”张某。
店主并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立即让店里的员工关闭店门,试图拦截张某,张某听到关闭店门的指令后,扭头就跑,在跑的过程中不小心在店里的台阶处摔倒,头撞到货架上,撞破了皮。抓住张某后,店主私下对张某进行“审讯”,并用手打了张某两下,并把张某偷窃的监控视频给他看,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便当场向店主支付780元。店主认为780元不够,遂让张某给朋友打电话去筹钱。约一小时左右,警方到达现场。
4月3日,店主以涉嫌非法拘禁被警方刑事拘留。为了让店主重获自由,店主的家属与张某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张某6.6万元,张某出具谅解书。
【律师说法】
抓小偷本身算是正当维权,但是店主却把自己置于涉嫌犯罪之地,这是为什么呢?
从店主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发现小偷后,可能是担心小偷跑了抓不到,指令店员关闭店门抓小偷,这个行为不违法,是行使私力救济的方式。但是在抓住小偷以后,即小偷的人身自由被店主控制住以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交由警方进行审讯,而是对小偷进行私下审讯,继续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这个就涉嫌非法拘禁的行为。
那么,店主的行为是否上升到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至于拘禁时间多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多久,这个刑法没有进一步明确。
但是在2019年4月9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予以明确,即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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